失信被执行人 |
常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63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常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梅借款本金120000元;2、被告常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梅利息,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自2020年6月19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常海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