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靖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421********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421民初542号 |
案号 |
(2021)闽0421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借款本金19944.12元;二、李靖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县支行逾期利息2725.98元、违约金等费用3111.63元(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合计5837.61元。此后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减半收取223元,由被告李靖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