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9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滁民一初字第00166号 |
案号 |
(2017)皖11执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家峰、唐清华工程款26861975元及利息(该款以26861975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家峰、唐清华保证金460万元;三、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四、原告李家峰、唐清华就“滁州世纪绅城8#、11#楼一层及二期地下室”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李家峰、唐清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3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6438元,由原告李家峰、唐清华负担56438元,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各负担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2-24 |
发布时间 |
2017-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吴兆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2314934512X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