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华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6********0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725民初1895号 |
案号 |
(2019)湘0725执2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陈华中赔偿冯升损失共计253 068.85元,因陈华中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故陈华中尚应赔偿冯升243 068.85元,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可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桃源支行,账号:1908072529200010920);二、驳回冯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冯升负担4640元,由陈华中、常德三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1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桃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