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琪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0522********0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22民初323号 |
案号 |
(2021)甘0522执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琪红于2020年10月1日一次性付清张伟各项费用17160元(其中包括劳务费13125元,路费435元、伙食费300元、住宿费300元、误工费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刘琪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秦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