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59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34439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29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7月28日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39,787.50元;于2018年8月28日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元;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于2018年10月28日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于2018年11月28日支付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人民币73,654.54元以及从2018年6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按年化24%计算(以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剩余的通行费及服务费为基数); 二、如果被告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第一项按时足额付款,原告金润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就被告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年化24%产生的滞纳金、通行费、服务费、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费用,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黄耀华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20.50元,保全费人民币2,167元,由被告贵港市千秋物流有限公司、黄耀华负担(已列入上述第一项2018年7月28日支付项目); 五、本案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耀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80058598063XQ |
登记机关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港市覃塘镇西区培仁大道34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