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31********38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431民初1066号 |
案号 |
(2019)陕0431执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吴文超与被告武功县优速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承包加盟协议;二、被告武功县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文超加盟费、风险保证金31500元,派送费、充值费3051.61元,电子面单费1320元,共计35871.61元;三、被告武功县优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文超房租、人员工资、打印机损失9000元(原告吴文超返还被告打印机一台);四、被告宋国峰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吴文超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元,由被告武功县优速物流有限公司、宋国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发布时间 |
2019-0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陕0431执5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2-13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