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李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48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924刑初11号 |
案号 |
(2021)闽0924执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苏李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龚郑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龚桂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马新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3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清,上缴国库)五、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295380元,被告人苏李梅、龚郑良、马新春、龚桂平退出的赌资及违法所得21000元、4000元、2327元、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寿宁县公安局上缴)。六、扣押在案的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寿宁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