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9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深仲裁字第444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8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25,933,600元,利息人民币6,772,091.82元(含罚息、复利),本息合计人民币132,705,691.8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之后按照上述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日止);(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872,614元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由第一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四)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人有权依法处置第六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金岗山工业区厂房1栋(深房地字第5000531311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金岗山工业区宿舍1栋(深房地字第5000531295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金岗山工业区宿舍1栋、门卫室2栋(深房地字第5000531314号)、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金岗山工业区宿舍1栋、杂物间2栋、活动室3栋、控制室4栋、有柱廊坊5栋、垃圾房6栋、配电房7栋、发电机房8栋、配电房9栋(深房地字第5000531321号)房产,并以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权。六被申请人应当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如果六被申请人未按照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裁决所定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20 |
发布时间 |
2018-09-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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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柯雄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077599587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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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市北海大道西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大楼首层103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