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钦州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70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民初524号 |
案号 |
(2017)粤03执28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8,703,835.91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利息人民币30,450元,暂计至2016年10月2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7,159,619.48元、合同期内利息的复利人民币566.4元,之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128,703,835.91元的部分按年利率10.08%计算逾期利息,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的部分按年利率7.83%计算逾期利息,合同期内利息人民币30,450元的部分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二、若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判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可对被告江苏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碱厂南路北、佟圩河西的6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分别为:连国用(2007)字第LY000215号、连国用(2007)字第LY000217号、连国用(2007)字第LY000219号、连国用(2007)字第LY000220号、连国用(2007)字第LY000216号、连国用(2007)字第LY000218号、】及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开发区242省道南、佟圩河西的1项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连国用(2007)字第LY001301号】、被告柯雄燊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金地工业区金地海景花园E区35栋31B的房产(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3000208200号)、被告柯雅丽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2幢2201、2202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宁房权证玄转字第264159号、宁房权证玄转字第264177号)、被告柯雅丽名下的位于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瀚海银滩A09区F-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陵房权证陵水字第20123186号)、被告柯发漳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升州路3号17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宁房权证秦转字第245441号)、被告柯雄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利西路18号碧水湾西园11-103、11-104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01065858号、江宁房权证东山字第01065857号)行使抵押权,并有权在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内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江苏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柯雄燊、柯雅丽、柯发漳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苏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柯雄燊、林健萍、山东福德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洋浦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钦州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645.1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共计人民币848,295.15元,由被告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柯雄燊、柯雅丽、柯发漳、林健萍、山东福德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永乐科技有限公司、洋浦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钦州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9-14 |
发布时间 |
2018-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柯雄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6670444231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港大华财富广场二楼A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