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3********0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民终5032号 |
案号 |
(2018)苏1323执2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3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宿迁诺必达物流有限公司、刘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上诉人利辛县老兵物流有限公司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上诉人利辛县老兵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6元,合计2709元,由被上诉人宿迁诺必达物流有限公司、刘伟负担。本判决为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发布时间 |
2018-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1323执2107号 |
立案日期 |
2018-05-30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