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海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72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522刑初811号 |
案号 |
(2021)豫0522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海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0月2日起至2023年10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海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文曹人民币一万五千三百元、被害人吴国文人民币一万零二百元、被害人张建国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五十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