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2014号 |
案号 |
(2021)豫1603执恢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孔科举借款本金195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5000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日期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陈铁磊(陈志杰)、范国耀、李峰对被告李光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孔科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40元,由被告李光承担22350元,由原告孔科举承担12290元,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先由原告预交,待执行时一并返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