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32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2025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60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1项下贷款利息875674.31元及复利130165.7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复利以利息875674.31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20833‰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2项下贷款本金8533422.25元及利息2330436.51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8533422.25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330436.51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3项下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3716896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371689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4项下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4894461.8元(暂计至2019年2月19日;之后的罚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894461.8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对借据163c216201400001005项下贷款本金3150万元及利息5664921.05元(暂计至2019年9月13日;之后的罚息以31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4808740.7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0.19792‰计算,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债务向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748.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山西金德成信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建民、梅伟、梅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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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献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924783266816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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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山西省繁峙县东山乡后峪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