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骆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0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883民再8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本院(2017)鲁0883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骆涛、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被申诉人朱瑞忠借款本金60万元;三、原审被告骆涛、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应当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被申诉人朱瑞忠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审被告骆涛、原审被告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申诉人朱瑞忠已垫付,原审被告骆涛、邹城市平安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济宁金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给付被申诉人朱瑞忠)。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