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加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62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黑0622执恢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李艳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225,212.51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李加龙赔偿原告李艳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76,203.51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李艳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3元,由原告负担3,460元,被告李加龙负担2,8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3,643元。鉴定费3,900元,由被告李加龙负担1,7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负担2,1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