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乌前民初字第00562号 |
案号 |
(2019)内0823执恢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周建平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34828.04元、误工费5958元(51780元÷365天×42天)、护理费2620元(45541元÷365天×2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40元×21天)、营养费840元(40元×21天)、残疾赔偿金81632元(20408元×20年×20%)、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873元、住宿费440元、鉴定费800元,共计134831.04元。由被告孙选奎在其所有的蒙B67912(蒙BW794挂)号车辆的主车、挂车应投保的交强险中赔偿原告周建平15031元;被告人保财险九原公司在承保蒙BAF558号车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29279元;下剩90521.04元,由被告孙选奎再赔偿原告周建平70%计63365元,由被告张军燕、曹和平、刘鱼女、曹浩然赔偿20%计18104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连心物流公司与被告孙选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王建军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5元,由被告孙选奎负担1873元,由被告人保财险九原公司负担638元,由被告张军燕、曹和平、刘鱼女、曹浩然负担454元,超标的诉讼费800元由原告周建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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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曹培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207680015280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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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车管所对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