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76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306民初53号 |
案号 |
(2021)豫0306执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利支行借款900万元及利息(2019年1月29日至2020年1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6.66‰计算;2020年1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99‰计算;利息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8385.45元);暂算至2020年9月30日欠息为1338266.6元。二、被告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洪高英、孙可、赵祥、刘国炉、王少红、赵静平对前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洪高英、孙可、赵祥、刘国炉、王少红、赵静平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15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3154元,由被告洛阳银江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洪高英、孙可、赵祥、刘国炉、王少红、赵静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少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03176968277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一区5幢1-501室-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