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民初2610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4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松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杰广停运损失12000元;二、被告魏乐、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杰广停运损失8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杰广损失29820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杰广损失21880元;五、驳回原告张杰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杰广负担1049元,被告沈松明负担412元,被告魏乐、沧州临港昌骅运输队负担34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担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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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俊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31662217014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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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中捷产业园区黄赵公路北恒通街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