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永州印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75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211民初1653号 |
案号 |
(2017)苏0211执1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永州印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易震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无锡市九龙湾乡村家园有限公司价款137307元。二、永州印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易震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无锡市九龙湾乡村家园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7307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0日起算计算至2016年7月29日;以137307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30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八计算)。三、对永州印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九龙湾乡村家园有限公司律师费16263.60元。如果永州印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易震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共计4225元,由永州印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易震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8-03 |
发布时间 |
2017-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蒋艳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100397566933J |
登记机关 |
永州市冷水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湖塘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