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7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883民初44号 |
案号 |
(2018)粤0883执恢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小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偿还尚欠原告杜观生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5年8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小玲尚欠原告杜观生的借款本息(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60元,由被告李小玲负担5920元、被告吴川市惠迪再生原料物流园有限公司承担5920元,原告杜观生承担10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吴川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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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国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3797748015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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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川市大山江街道白务岭工业小区(吴川国际鞋业商城第32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