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桂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01********74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9593号 |
案号 |
(2021)皖0102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建军、陈桂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贷款本金660009.2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60009.27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支付至贷款付清时止);二、吴建军、陈桂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8000元;三、若吴建军、陈桂霞不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吴建军、陈桂霞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科苑新村13幢606室(房权证:合包8150094298、合包8150094299;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30276号)房屋进行7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吴建军、陈桂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