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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04********0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4466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陆建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利息(截至2017年1月27日的利息、复利为206048.79元;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债权对被告陆建琴、孔宇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中联皇冠8幢01室房产(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200548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15万元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家港市杨舍天澜百货旗舰店、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应对被告陆建琴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2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48元,由被告陆建琴、孔宇、张家港市杨舍天澜百货旗舰店、张家港市杨舍西城法莱尔服饰大卖场、孔峰负担,该款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7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五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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