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3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11民初1110号 |
案号 |
(2016)苏1311执4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厚华、关宏欠原告王耀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已经付至2013年12月20日,截至2016年8月20日按照月利率2%产生利息320万元,案外人宿迁市中铁工贸有限公司欠被告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4月30日到期的租金163900元、2017年4月30到期的租金168800元、宿迁市全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欠被告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到期租金320000元,合计652700元,从320万元利息中直接折抵(如果案外人宿迁市中铁工贸有限公司、宿迁市全顺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就折抵发生争议的,对应的欠付利息则平均分摊到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的付款之中),被告陈厚华、关宏自2016年8月20日起每个月的20日前各偿还原告王耀424550元利息至2017年1月20日止;其后,被告陈厚华、关宏于2017年2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500万元产生的利息10万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460万元产生的利息92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4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420万元产生的利息84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380万元产生的利息76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340万元产生的利息68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7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300万元产生的利息60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260万元产生的利息52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9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220万元产生的利息44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180万元产生的利息36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40万元、本金140万元产生的利息28000元及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产生的60万元利息中的6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50万元、本金100万元产生的利息20000元,于2018年1月20日前偿还原告王耀借款本金50万元及本金50万元产生的利息10000元;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原告王耀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以尚未履行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对应月份起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厚华、关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实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400元,由被告陈厚华、关宏、江苏中联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耀已预付,被告于履行最后一期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11-29 |
发布时间 |
2018-05-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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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厚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00793327256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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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环西路26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