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0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12087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1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应偿付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87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94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25元(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映红共同负担14713元,剩余部分9712元由本院直接退还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二项合并计算,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合计应支付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1889713元。此款由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0元,余款589713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三、若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未按期足额给付上述款项,则江阴市鑫海公路机械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就1889713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由湖南朝阳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李映红承担所欠货款数额自起诉之日(2016年9月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四、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按合同约定,现在被告处的原告生产的qlb-4000型沥青搅拌楼,在两被告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该搅拌楼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仅有使用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3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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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长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400587003066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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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衡东县大浦镇衡东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