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州市长丰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521民初2265号 |
案号 |
(2019)豫1521执2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邓州市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雷小玲、张慧洋、张喜乐、张喜洋、张国立、周桂芝各项损失计100000元;被告长丰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上述六原告损失439608.22元,被告刘小娟、黄潇、黄文轩、黄慧娴在代管黄新芳遗产限额范围内与被告长丰物流公司共同赔偿;被告汪六林赔偿六原告损失150224.98元,其中被告汪洋对被告汪六林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赔偿责任。限上述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各自履行完毕(款均打入原告雷小玲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召县皇路店镇支行账户,账号6221885131030386907)。如未按本院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98元,由被告长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9178元,被告汪六林负担162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时间 |
2019-04-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521执29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执行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0631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816700590609 |
登记机关 |
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邓州市西一环辣椒城院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