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4********0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新2325民特297号 |
案号 |
(2020)新2325执2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鹏飞自愿向张燕红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同时按照月利率15‰承担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于2020年6月30日前返还本金40000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返还本金60000元,所有的利息于2020年10月30日前付清。若张鹏飞不能按时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张鹏飞自愿按月利率20‰承担本金100000元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同时张燕红有权申请执行全部债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