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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肃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2********0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408民初634号
案号
(2018)湘0408执5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肃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廖永南借款本金500 000元及利息145 000元(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按月息2%计算)。后续利息以本金50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衡阳市中顺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的第一项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廖永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 250元,诉讼保全费4 020元,共计14 270元,由被告陈肃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8-10-29
发布时间
2018-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湘0408执561号
立案日期
2018-10-29
执行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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