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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旭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224********0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224民初778号
案号
(2021)湘1224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溆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湘辉、邹旭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明借款本金3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944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694元,被告杨湘辉、邹旭娟负担786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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