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邹旭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4********0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4民初778号 |
案号 |
(2021)湘1224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湘辉、邹旭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明借款本金30 000元,支付借款利息9440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5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694元,被告杨湘辉、邹旭娟负担7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溆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