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志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6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424民初289号 |
案号 |
(2020)桂1424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任志南向大新县亚飞水泥销售部分期支付尚欠的水泥、石渣等货款15,553元,定于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5553元,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元,上述款项由任志南存入本院的履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大新县支行,户名:大新县人民法院,账号:2102120029264035140),再由本院转给大新县亚飞水泥销售部;二、如任志南在分期付款期间,有任一期逾期支付,则大新县亚飞水泥销售部可以对剩余全部欠款申请法院执行;三、大新县亚飞水泥销售部放弃要求杨昌林承担还款责任;四、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计94.5元(大新县亚飞水泥销售部已预交),由任志南负担,随最后一期欠款存入本院履行款账户,再由本院转给大新县亚飞水泥销售部。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