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0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牧民一初字第967号 |
案号 |
(2016)豫0711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凤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秀梅38816元,被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孙秀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5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孙秀梅承担295元,由被告张凤春、安阳市铁龙物流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牧野区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12 |
发布时间 |
2016-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端木庆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66807941305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王潘流村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