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家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673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陈家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新支付货款46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19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陈家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