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赣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怀民一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4)怀执字第00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赣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吴世兵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二、被告潜山县外贸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18元,依法减半收取2459元,由徐赣生负担;申请费1726元,由潜山县外贸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9-16 |
发布时间 |
2015-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