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潜山县外贸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9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民二初字的00125号 |
案号 |
(2016)皖0824执13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天柱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借款本金6789544.28元及利息、逾期利息388612.31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7.15‰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安庆市天柱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若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潜山支行有权对被告潜山县外贸总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徐义林、丁三妹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徐义林、丁三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天柱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3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4330元,由被告安庆市天柱山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潜山县外贸总公司、徐义林、丁三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8-22 |
发布时间 |
2016-08-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赣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415398571XE |
登记机关 |
潜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北街路7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