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67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2民初1942号 |
案号 |
(2019)桂0702执7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偿还给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万元;二、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办法:1、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付;1、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计付);三、被告黄建盛、张功成、陆国霞、张凯铭等人与被告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用于借款抵押的钦州进港公路西侧、嘉华置业用地东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编号:钦国用(2012)第B0044号]及地上建筑物(办公楼、厂房)的处置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判决规定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3501元,由被告广西中桂实业有限公司、黄建盛、张功成、陆国霞、张凯铭、广西坤大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穗澳实业有限公司、广西中桂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桂0702执733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0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国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700566774689W |
登记机关 |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钦州市钦州进港公路西侧、嘉华置业用地东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