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渠县长德商贸物流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7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725民初1743号 |
案号 |
(2018)川1725执2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被告李培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472482元、利息116012元,并以借款本金44724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64‰的基础上浮30%计算给付从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李培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代理费5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23 |
发布时间 |
2018-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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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伍攀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725592757428M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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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渠县渠江镇山星村火工仓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