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侯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101********03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甘02民终228号 |
案号 |
(2019)甘0271执15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甘0271民初1400号民事判决;二、甘肃三益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180582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三、李世锋、王世文、侯占东、赵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33737元,由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327元,甘肃三益物流有限公司、李世锋、王世文、侯占东、赵明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41114元,由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77元,侯占东、赵明共同负担33737元,二审公告费1500元,由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50元,侯占东、赵明共同负担7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19-04-13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 |
案号 |
(2019)甘0271执154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3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9898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