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中海油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铁中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南铁中执字第000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本案所涉工程已竣工交付。被告江西中 海油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 5002393.40元及质量保证金75万元未支付。原告中国中铁股份有 限公司应向被告江西中海油物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完ェ罚款 1402393.4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435万元(⒛ 15年4月30 日前支付50万元,zO15年6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15年9月 30日前支付zO0万元,⒛ 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二、如被告未按以上期限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可以就剩余 全部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同时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酽〓 FI⒈ I丨l丨丨︱︱︱︱︱︱︱︱︱ 38万元; 三、原告同意:在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50万元后30日内将本案 所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付被告;在⒛15年12月30日被告支付剩 余款项前将本案所涉工程发票交付给被告。同时被告承诺配合原告办 理外经证的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4739元减半收取计27369.5元,诉讼保 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以上共计3236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承担; 五、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所涉工程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已经过本院审查,符合自愿、合法原则,并已记入笔录, 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 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 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 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的规定,上述协议已于签署之日即zO15年2月 15日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5-10-14 |
发布时间 |
2016-04-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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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嘉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982696059309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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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樟树市店下镇铁路专用线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