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821********63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5民初1918号 |
案号 |
(2021)川0115执3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杨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焦杨25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88元,由被告杨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