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2民初381号 |
案号 |
(2017)皖1522执12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K3303车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27500元(11万元÷4);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在皖KL3850车辆交强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11000元;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皖NY1260车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10000元;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皖KK3303车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12.5万元(50万元÷4),在皖KJ5968车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70642元(261637元×30%)×(100%﹣10%)],一、四项合计223142元,比除已付款3.3万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实际应赔偿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190142元;五、被告张政、苗华忠、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58146元(261637元×70%﹣12.5万元);六、被告张锋、苗华忠、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损失7849元(261637元×30%﹣70642元);上述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七、驳回原告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66元,由张政、张锋、苗华忠、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73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459元,黄昌胜、黄昌伦、黄恒甫共同负担42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时间 |
2017-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纪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50990744X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新安大道8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