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0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522民初433号 |
案号 |
(2017)皖1522执1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董光中、董秀、李治香、李可馨、董青知的经济损失68256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皖KK3303号)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27500元(110000元/4);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91000元(50万/4元﹣34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皖KJ5968号)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皖KJ2370号)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92019.50元[(682565元﹣42500元)×30%]。四、被告张政、苗华忠、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原告下余损失357045.50元[(682565元﹣42500元)×70%﹣91000元]。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董光中、董秀、李治香、李可馨、董青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29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张政、苗华忠、阜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负担6670元,被告乔家涛、阜阳市金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5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负担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7-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纪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200750990744X |
登记机关 |
阜阳市颍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新安大道8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