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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124********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4民初9537号
案号
(2021)粤0114执17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35000元给原告潘天就;二、被告郑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天就借款35000元的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潘天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郑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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