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4********16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14民初9537号 |
案号 |
(2021)粤0114执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35000元给原告潘天就;二、被告郑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天就借款35000元的利息(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款日止);三、驳回原告潘天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郑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