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22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21民初542号 |
案号 |
(2018)桂0721执6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东归还给原告宁祥煜借款1 000 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7年6月2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宁东支付给原告宁祥煜律师服务费48 000元;三、被告宁恒威、宁恒涛、杨秀珍、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宁东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 876元,由被告宁东、宁恒威、宁恒涛、杨秀珍、南宁市荣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3 |
发布时间 |
2018-12-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陆秋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100552274325J |
登记机关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南宁市安吉大道47-2南宁大商汇商贸物流中心国际建材城A地块第一期1栋309号商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