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13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泉仲字3043号、(2018)闽05执2709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3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偿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7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18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885299.01元,此后按编号兴银南小01借字第20161200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偿付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三、如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以及支付应承担的仲裁费,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有权以被申请人洪顺裕、柯淑云提供的位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泛华.日昇新城3号楼1层05号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4072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52万元所产生的债权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如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以及支付应承担的仲裁费,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有权以被申请人洪顺裕、柯淑云提供的位于南安市溪美办事处新华南路泛华.日昇新城3号楼1层05号店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南房权证溪美办事处字第1120140722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限额15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总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申请人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应对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490万元所产生的债权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申请人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顺裕、柯淑云、黄志强、黄玲玲、洪光明、吴乌训应对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申请人佳乐工业(中国)有限公司、申鹭达集团有限公司、洪顺裕、柯淑云、黄志强、黄玲玲、洪光明、吴乌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申请人南安闽宏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闽0583执3978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642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