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有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732********5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25民初371号  | 
    
案号  | 
      (2021)赣1025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有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斌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7年5月26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被告张有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