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伍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4********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124民初5948号 |
案号 |
(2021)湘0182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伍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武岳借款本金140 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40 000元基数,从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车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 100元,减半收取1 550元,由被告伍国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