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8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澄商初字第1367号 |
案号 |
(2015)澄执字第01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息501008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7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225500元。二、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丁贤根、钱菁华对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405元(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苏华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江阴三林机械管件有限公司、丁贤根、钱菁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5-03-11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丁贤根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281628345186R |
登记机关 |
江阴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江阴市澄江街道新澄路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