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3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628民初775号 |
案号 |
(2019)冀0628执5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孟宪法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张玉川赔偿原告孟宪法经济损失363445.91元。 三、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孟宪法经济损失90861.47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以上一、二、三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 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300元,被告张玉川负担4020元,被告定州市国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发布时间 |
2019-06-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628执57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9 |
执行法院 |
高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5430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卫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82673238507U |
登记机关 |
定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定州市定曲路(芦庄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