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乔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8********14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3民初247号 |
案号 |
(2021)桂1123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林乔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新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乔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