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92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707民初638号 |
案号 |
(2017)苏0707执31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胥永刚工程款73975.40元及其利息1000元,共计74975.4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7-13 |
发布时间 |
2017-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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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根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0713925761X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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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文化路4号 |






